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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只狗掐架其中一只死亡 胜方狗主人赔5728元|卯时十分空腹杯狗主人|被告|原告

网络整理 2017-07-10 最新信息

  惠州市惠城区法院前不久受理了一宗因饲养动物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致害方狗主人赔付受害方狗主人5728元,含狗的医疗费、火化费、骨灰罐费、狗的财产价值以及狗主人的误工费。判决后被告方不服,上诉至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维持原判。

  2015年10月28日,原告张某带着一只博美犬在滨江公园散步,与被告的拉布拉多犬相遇,拉布拉多犬瞬时扑向博美犬并对其颈部进行撕咬,最终,博美犬颈部受伤,经宠物诊所救治未果死亡。事发后,原被告双方协商无果,原告诉至惠城区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损失21930元人民币(火花费用1100元、骨灰盒费用500院、医疗费用1330元、超度费用5000元、原告误工费4000元、狗的市场价值10000元),同时被告向原告书面道歉。

  惠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张某的狗被被告都某的狗咬伤的事实,有惠州市公安局南坛派出所提供的有被告签名的原告手书材料为据,可以认定。被告饲养的狗为大型犬,被告携带大型犬外出时应用犬绳牵领,并制止犬只的攻击行为,而被告未采取该安全措施,事发时未出现对狗的攻击行为予以制止,导致原告的狗被咬伤,原告所遭受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终,被告被判决向原告赔偿狗的医疗费1330元、火化费1100元、骨灰罐费500元、狗的财产价值2500元以及原告的误工费298元等共计5728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不服,上诉至惠州中院,中院近日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历经一年半的“两狗相争,孰是孰非”的法庭大戏终于落下帷幕。

  承办本案的肖法官表示,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饲养狗只不再只是为了“看门”,更多的是人们寻求一种精神支持。饲养动物致人身损害的案例很常见,但是致财产损害的案件是少有的。惠城区法院在审理该两狗掐架案中,准确认定为饲养动物损害赔偿责任纠纷,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践行了司法为民的审判宗旨。肖法官建议,为避免动物致人身和财产损害事件发生,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加强管理义务,约束自家宠物,避免造成伤害。

责任编辑:张迪

Tags:狗主人   被告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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