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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千万元诈骗案被告获缓刑 省副检察长宫变之红颜血出庭抗诉_广东

网络整理 2017-04-13 最新信息

-->  检察长每年至少直接办理1件以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每年直接办案数应达到该业务部门本年度人均办案数量的5%以上。

  广州日报讯(全媒体记者方晴通讯员韦磊)昨日,广东省高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审被告人姚某、余某诈骗抗诉案,广东省检察院副检察长袁古洁代表广东省检察院出庭支持抗诉,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广东省高级法院副院长洪适权担任本案审判长。据了解,这是司法体制改革后,全国首宗省级院副检察长直接办理并亲自出庭的再审抗诉案件。

  被告人诈骗获缓刑

  检察院认为量刑轻提起抗诉

  当日开庭审理的为一起再审抗诉案件。据一审法院判决认定,2013年7月,原审被告人古某、姚某谋划通过设立赌局诈骗谋财。同年9月,古某、姚某伙同广州某体院学生余某、曾开设赌场的陈某和具备“荷官”经验的周某,以开设“百家乐”赌局的形式先后两次对张某实施诈骗,共骗得人民币1394万元。同月,张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发后,深圳市福田区法院一审认定古某等5人犯诈骗罪,其中古某、姚某系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和十年;认定余某、陈某、周某系从犯,分别判处三人有期徒刑六年、五年和六年。五人不服,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认定的案件事实与一审判决一致,但认定姚某系从犯,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对余某、陈某、周某分别作了改判。申诉人古某不服二审判决,向广东省检察院申诉。广东省检察院认为,二审判决对姚某、余某量刑明显不当,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起抗诉。

  在当日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展开辩论。袁古洁提出,姚某与古某共谋实施并自始至终参与犯罪,应认定为主犯,其事后退赃行为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而不是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原二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此外,余某参与犯罪的程度、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分赃数额等方面均高于同为从犯的周某、陈某,原二审判决对其处刑低于周某、陈某属于量刑失衡,对姚某、余某两人的判决有失公平,应予纠正。此案并未当庭宣判。

  粤检察机关领导带头办大案难案

  广东作为首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省份,检察机关领导干部直接办案、依法履职已经渐成常态。“我们要求领导干部不但要亲自办案,而且要重点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等类型案件,充分发挥带头示范和业务骨干作用。”广东省检察院检察长郑红表示。

  根据《院领导、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和部门负责人直接办理案件的指导意见》,领导干部办理案件,也要和其他普通检察官一样,以承办人的身份直接办理具体案件,并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同时接受办案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司法规范化检查等监督与管理,将直接办案情况作为业绩评价的重要依据,防止领导干部入额后不办案、办简单案和办挂名案等问题。

  《指导意见》规定了这些领导的办案数量:检察长每年至少直接办理1件以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每年直接办案数应达到该业务部门本年度人均办案数量的5%以上。广州、深圳、佛山、东莞、中山、惠州等案多人少地区的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每年直接办案数应达到该业务部门本年度人均办案数的5%以上;区(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应达到10%以上。

  其他地区的地级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应达到10%以上;区(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应达到15%以上;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应达到30%以上。

责任编辑: GDN003

Tags:检察长   抗诉   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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