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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网络(002175)_公司公告_深证上[2018]642号-关于对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abc房源网律处分的决定财经

网络整理 2018-12-25 最新信息

关于对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桂林市国家高新区五号区;

彭朋,时任公司董事长,代行总经理职责;陈宗尧,时任公司财务总监兼副总经理;祝丽玮,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

经查明,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网络”)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披露违规。2017年10月24日,公司披露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公司2017年度净利润为6,500万元至8,500万元。2018年1月31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17年度净利润修正为1,500万元至2,500万元。2月28日,公司披露2017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7年度净利润为1,833

万元。4月14日,公司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将净利润修正为-26,526万元。4月27日,公司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2017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27,200万元。公司虽在规定期限内对业绩预告作出修正,但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净利润与最终经审计定期报告净利润差异金额为2.87亿元,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二、定期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2017年年报审计过程中,年审会计师对公司前三季度确认的收入、利润进行审计调整。2017年一季报显示,2017年一季度公司净利润为3,179万元,但调整后净利润为1,356万元,净利润差异金额为1,823万元,差异金额占修正后净利润比例为134%。2017年半年报显示,2017年上半年公司净利润为5,100万元,但调整后净利润为2,939万元,净利润差异金额为2,161万元,差异金额占修正后净利润比例为73%。2017年三季报显示,2017年前三季度公司净利润为4,902万元,但调整后净利润为1,019万元,净利润差异金额为3,883万元,差异金额占修正后净利润比例为381%。

三、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一是未及时披露未按照合同约定收到转让股权价款的情况。公司与惠州市骏宏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签订《关于乾坤时代(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出售中辉乾坤(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作价34,632.02万元。协议约定,生效之日起20日内,支付股权转让款500万元;2017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股权转让款的50%;2018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剩余的股权转让价款。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收到股权转让款1.25亿元,未

达到合同约定的金额,公司未及时披露未按照合同约定收到股权转让价款的情形,直至2018年7月才予以披露。二是未及时披露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收购价款的情况。公司与周玉容、上海易晴投资有限公司、深圳新视界宏富投资基金合伙企业、王克非于2017年7月8日签订《关于上海华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之股权收购协议》,收购上海华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华桦”)51%的股权,作价28,050万元。协议约定,上海华桦完成股东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的50%。2017年9月30日上海华桦完成股权变更工商登记,2018年6月21日公司公告终止现金收购上海华桦的股权。至公告终止收购日,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公司与关晖、天津众盈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联悦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冯涛于2017年7月8日签订《关于北京元纯传媒有限公司之股权收购协议》,收购北京元纯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元纯”)40%的股权,作价26,354万元。协议约定,北京元纯完成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司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60%,即15,812.4万元。2017年9月25日北京元纯完成股权变更工商登记,2018年2月9日公司公告终止现金收购北京元纯的股权,至收购终止日公司未按照收购协议的约定支付股权款。公司对上述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收购价款的情形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直至2018年7月才予以披露。

四、募集资金专户设立程序不规范。2016年3月,公司在桂林银行城中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账户:000169326300351)

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7.6条、第11.3.3条和第11.3.7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2.1条、第7.6条的规定以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6.2.1条的规定。

公司时任公司董事长彭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和第3.1.6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2.2条、第3.1.5条和第3.1.6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兼副总经理陈宗尧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祝丽玮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第三项和第四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二、对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公司董事长彭朋、时任财务总监兼副总经理陈宗尧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祝丽玮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彭朋、陈宗尧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东方网络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1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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