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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贝德(300322)_公司公告_硕贝德: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海上保卫战中文版告财经

网络整理 2018-11-09 最新信息

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的召开及出席情况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在2018年10月25日向指定媒体以公告形式发出(公告编号2018-081)。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年11月9日(星期五)下午2:30,会议地点:广东省惠州市东江高新区上霞片区SX-01-02号公司会议室,网络投票时间:(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8日15:00至2018年11月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朱坤华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2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184,438,159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45.3421%。其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141,215,462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4.7163%;通过网络投票参会的股东19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43,222,697股,占公司股份总额

的10.6258%。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监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22人,代表股份33,440,85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2211%。

本次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议案的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召开,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审议公司《关于收购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于2018年10月25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惠州市硕贝德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贝德控股”)、朱坤华、朱旭东、朱旭华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25,279,883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59,158,276股。

表决结果为:同意57,851,3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7.7908%;反对8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454%;弃权1,220,92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20,92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0638%。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监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2,133,9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除上市公司董监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6.0918%;反对8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除上市公司董监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2572%;弃权1,220,92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20,9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除上市公司董监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3.6510%。

该议案获得通过。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郑素文、宋颖怡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盖章的股东大会决议;2.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8年1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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