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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毒首犯和制毒嬴政亡前筹师傅获死刑|死刑|制毒|首犯

网络整理 2018-06-23 最新信息

  案件回放:警方现场缴获毒品2吨多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2月份左右,惠东籍人戴某先(在逃)出资、指使徐某平组织黄某锋等人制造氯胺酮(俗称“K粉”),徐某平通过当地村大大周某淦引荐,租用赖某栋位于河源市连平县内莞镇小洞村的一老屋作为制毒工厂,并将制出的毒品氯胺酮交给戴某先处理。

  2016年1月上旬,戴某先与惠东籍人谢某波商量合伙制造毒品氯胺酮,此后,2人开始筹集资金并寻找制毒原料及毒品销路。后戴某先找到戴某聪购买制毒原料,谢某波找到冯某威等人兜售毒品,并向冯某威借款100万元作为购买毒品的订金。此后,戴某先、谢某波分别组织人员实施制毒犯罪,确定再次在河源市连平县内莞镇小洞村赖某栋的老屋制毒,并勾结当地的村大大周某淦参与制毒。其中戴某先指使徐某平组织人员参与制毒并指使谢某忠等人将原料运到制毒工厂,后徐铁平纠集黄某锋参与制毒,黄某锋再纠集黄某灵等3人参与制毒;谢某波指使黄某喜组织人员参与制毒并指使赖某权购买货车作为制毒工具,黄某喜纠集了林某辉等2人参与制毒。

  在制毒过程中,徐某平是制毒师傅、制毒工厂的总负责人,负责指挥、指导其他人进行制毒工作;黄某喜也是制毒师傅之一,小洞村大大周某淦充当制毒犯罪保护伞,提供制毒场地并组织赖某栋等人负责后勤、望风等工作。2016年1月25日,河源、惠州、东莞三地公安机关同时展开抓捕行动,其中河源公安机关在连平县小洞村制毒窝点内抓捕正在制毒的徐某平等被告人,并现场缴获氯胺酮重达2吨多。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波等14人违反国家禁毒法律法规,明知是毒品氯胺酮而制造,其行为均已构成制造毒品罪;被告人谢某忠等3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盐酸羟亚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合议庭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和各被告人在本案中的作用地位、犯罪情节,经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一审判决。

  一审宣判后,谢某波等人不服,遂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经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基本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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