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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下失火殃及楼轻浮三雅上 法院判楼下租户负全责赔偿44万_广东

网络整理 2017-08-05 最新信息

  起诉:

  楼上说租户乱堆物品 业主监督不力

  后来,阿亮一纸诉状,将阿东及阿林告上了法庭。阿亮认为,住户阿东没有及时采取救火措施且房屋内堆放有化妆品等易燃物品,以致救火迟延,造成自己的损失。另外,作为该房屋的权属人阿林,没有尽到出租人的安全监督义务,放任阿东不合理使用房屋,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因此,两人存在共同过错,应对阿亮房屋的损害及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住户阿东表示,这次火灾事故并非由自己起火造成,真正的原因是小区消防道路堵塞、小区消防栓无水,致使消防车无法及时进行灭火工作。因此,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存在过错。另外,出租人阿林对出事的房屋进行了私自改造,不但重新间隔了各个房间,还加建了墙体,重新布置了房屋电路。该出事房屋此前曾出现电线短路问题但出租人未及时予以处理,也是导致本次火灾的原因之一。阿林称,目前无证据证明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他对涉案火灾事故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一审判决:

  租户承担全责 业主没有过错

  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阿东声称火灾蔓延的主要原因在于小区消防道路堵塞、小区消防栓无水,致使消防车无法及时进行灭火工作所致,但据公安消防大队向本院出具的复函,该大队的救火工作未因小区停车和消防栓问题延误救火时机,且被告阿东亦未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该抗辩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根据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涉案火灾是被告阿东的电脑在没有看管的情况下发生电器故障,发热引燃周围的可燃物而引发,被告阿东作为电脑的所有人及房屋承租人未安全使用物品,对本次火灾的发生负有过错,应承担全部责任。因未有证据证明作为房屋出租人的被告阿林存在过错导致火灾发生,对阿亮诉请被告阿林承担赔偿责任不予支持。

  另外,由于原告阿亮确认自火灾后至今均住在其父亲家里,因阿亮并未有实际租房,所以其诉请租房费用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禅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阿东向原告阿亮赔偿财产损失、房屋重新装修费用、加固修复的工程费用合计446524.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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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火灾   租户   赔偿   全责   楼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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