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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罗法院加大财产保全力度 源头破解嫡一妻执行难_惠州频道_广东

网络整理 2017-06-21 最新信息

  南方日报讯 (记者/卢慧 通讯员/卢思莹 廖秉廉 周泽锋)日前,博罗县法院出台《关于开展财产查控前置,完善立审执工作衔接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充分运用“总对总”“点对点”等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开展财产查控前置。此举标志着博罗县法院向破解“执行难”顽疾又迈出关键一步。

  “财产保全不到位会直接影响判决最终执行的效果,损害当事人的权益,所以要从内部衔接机制上下手,防止这类情况发生。”博罗县法院副院长黄伟强介绍,因财产保全不到位引起的执行难问题有几种情况:一是当事人到法院起诉时,被告已经没有财产可供保全;二是起诉后没及时保全,财产被转移;三是当事人无力提供财产保全担保而无法采取保全。

  意见的出台首先针对立案之初失去财产保全的先机而导致后续无法执行的衔接问题,建立“大保全”法律咨询制度,在导诉、立案登记和程序审查过程中,立案工作人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先引导当事人到保全组(团队),将保全咨询作为立案的前置程序,安排具有丰富执行经验的法官为当事人提供保全咨询服务。

  在博罗县法院立案大厅,笔者看到,每名前来立案的民事诉讼当事人都会领到一份《财产保全告知书》,同时法官会一次性告知清楚申请财产保全必须符合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引导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

  “为了避免当事人因想不到要财产保全而失去保全机会,我们通过关口前移、提前预警,尽可能兑现当事人的胜诉权益。”博罗县法院立案庭负责人介绍,在立案阶段,对于群体性欠薪纠纷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关系公共利益的案件,法院将依职权裁定查询当事人财产状况、采取保全措施。

  此外,针对审理中未能及时提醒当事人续保或续封导致财产被转移以及发现有财产隐匿、转移等可能的衔接问题,意见明确要求审判部门提示当事人注意诉讼风险;对于立案阶段已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保全到期前十五天提醒当事人续保;对于未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向当事人作必要性释明;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隐匿、转移、毁损财产等可能直接影响债务履行能力行为的,审判部门应当会同执行局立即采取保全措施,防止被执行财产流失。

  意见还特别强调,有关人员不得调查与案件无关的信息,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否则,将依照规定追究责任。

  “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重在内外并举。”博罗县法院执行局局长林宝团介绍,该院推行的财产查控前置措施,重点强化立案、审判、执行各部门的责任及协调配合,从制度和机制上降低当事人权利落空的风险,从而推动解决“执行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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