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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申请人送锦郭将军逃脱记旗感谢惠城执行法官|执行人|黄志平|惠城区

网络整理 2017-06-08 最新信息

南方日报讯 (记者/卢慧 通讯员/卢思莹 周泽锋 陈曙涛)日前,申请执行人蒋某莉不远千里,从四川省开江县专程赶到惠城区法院,将一面写有“执法公正,热忱为民”的锦旗送到惠城区法院执行局法官黄志平的手中,表达感激之情。

1993年,申请人的父亲蒋某敏入职惠州某宝石厂,从事切粒工作,2001年离职,经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诊断,患矽肺职业病。2005年,蒋某敏曾与惠州某宝石厂达成调解协议,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其病情加重,职业病发生晋级。

2014年12月,蒋某敏向惠城区法院提起诉讼。之后,经惠城区法院一审、惠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决被执行人向蒋某敏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后续治疗费等共59万余元。2015年11月3日,蒋某敏与被执行人协商按照判决书确定金额的30%,于2015年11月20日先付18万元,余款以每月4万余元、共计10个月付清,并约定若蒋某敏不幸去世,被执行人仍然要按照上述协议期限向其法定继承人支付余款以及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但被执行人支付1个月后,蒋某敏因病情加重去世,余款37万余元被执行人未予支付,蒋某敏的继承人杨某英、蒋某琴和蒋某莉于2016年4月18日向惠城区法院申请执行。

惠城区法院执行局法官黄志平接案件后,在“四查”的同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2016年4月29日被执行人到庭,表示不同意与申请人执行和解,并于5月18日向惠城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惠城区法院驳回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后,被执行人又向惠州中院申请复议,也被驳回。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黄志平耐心做被执行人工作,最终,被执行人表示自己目前经营状况不佳且赔付职业病患者款项较大,请求分期支付。最终,申请人和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双方确认执行金额为37万余元,被执行人在2016年11月30日付18万余元,在2017年春节前支付剩余的款项。

2016年12月以及今年春节前,黄志平两次将执行款通过银行转账给申请人,在黄志平的协调下,被执行人还同意在5月底再付2万元作为迟延支付款利息给申请人。日前,接到领款通知后,蒋某莉代表3名申请人从四川老家赶到惠州将一面锦旗送给黄志平,再三感谢法官急人所难执法为民。

Tags:执行人   黄志平   惠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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