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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首例卯时十分空腹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立案 向污染企业索赔20万_惠州频道_广东

网络整理 2017-06-07 最新信息

  南方日报讯 (记者/张昕 通讯员/刘秀娟)5日,笔者从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获悉,因倾倒重金属废水污染水沟,由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的一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作为原告,请求法院判定污染责任企业及其实际负责人两被告赔偿20万元,并承担污染损害评估费用和全部诉讼费用。此案是惠州市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偷排企业负责人领刑后仍被起诉

  2015年12月30日,惠州市惠阳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惠州市维枭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及其实际负责人李某福涉嫌偷排每日生产作业产生的大约700-800公斤的废水。经调查,该五金制厂主要从事手机金属件加工,与第三方公司签订了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止的工业废水处理合同。

  自2015年7月1日起,李某福安排工人将生产作业时产生的清洗废水在未经任何处理的情况下直接排放至外面水沟。同年12月30日,惠阳区环保局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并对排放废水进行抽样检测,监测报告显示多项指标严重超标。

  被告人李某福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经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福犯环境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由于该五金制品公司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水环境中,除负有刑事责任外,还涉嫌损害公共环境利益。

  2017年5月27日,在惠阳区检察院和惠阳区环保局的支持起诉下,广东省环保基金会作为原告,对该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提起公益诉讼。经审查认定,起诉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审理。

 三方协调联动促成首宗公益诉讼

  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提供直接的法律依据。然而,惠州市属于公益诉讼非试点地区,谁作为本次公益诉讼的原告成了一道现实难题。

  为此,惠阳区检察院在立案审查后,主动发函联系符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即广东省环保基金会,并向其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同时刊登公告,告知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污染环境者承担民事责任。广东省环保基金会及时进行回复,并采纳了该院的建议,决定对环境污染一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以此为契机,惠阳区检察院、惠阳区环保局和广东省环保基金会三方协商签署《关于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实施意见》,在惠州市率先开启起诉人、检察机关和行政监管部门联动环境公益诉讼模式,由广东省环保基金会作为适合公益诉讼的主体,惠阳区检察院、惠阳区环保局以支持起诉人的身份参与民事公益诉讼,为诉讼提供技术咨询、协助调查取证等,有效减轻公益诉讼的成本,对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起到了“1+1+1>3”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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