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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e点美胸组合惠州反腐又判了一个!龙门县土地储备中心原主任玩忽职守、受贿获刑两年五个月

网络整理 2017-06-29 本地信息
(原标题:惠州反腐又判了一个!龙门县土地储备中心原主任玩忽职守、受贿获刑两年五个月)

南都讯记者李鹏龙门县土地储备中心原主任张伯新因为涉嫌玩忽职守以及受贿罪,2016年7月28日被龙门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之后张伯新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未能发现土地证件存在问题

根据2016年龙门县法院对张伯新的一审裁定,2011年5月,龙门县人民政府决定将龙门县龙城街道青溪村地段大只山(地名)480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盘整收回,并划拨给湖南电网作建设“西电东送”龙门检测站使用。之后由龙门县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盘整收地工作,作为土地储备中心主任的张伯新和副主任胡某负责该项工作。

张伯新在调取该宗土地地籍档案时,未能发现“龙城锦辉牙签厂”办理国土证时没有缴交土地出让金税费。锦辉牙签厂地籍档案中使用权人与左潭竹木购销站的国土证证号是一样的、由竹木购销站(集体企业)变更到锦辉牙签厂(个体企业),没有县政府、国资办相关文件。“龙城锦辉牙签厂用地平面图”是用白色字条粘贴覆盖了原来的“龙门县左潭镇竹木购销站土地平面图”。未能发现这些存在问题,张伯新便确定该宗土地的权属关系。

2011年6月30日,张伯新将盘整这块土地的补偿款144万元错误拨付给李某(在龙门县人民检察院查处前已经挽回损失100万元),给国家造成了44万元的重大损失。

2拨付补偿款后受贿7万元

龙门县法院查明,2011年6月30日,李某收到第一笔土地补偿款124万元;7月1日,李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门支行门前,给土地储备中心副主任胡某14万元,后来张伯新和胡某两人均分该款。2012年8、9月间,李某被龙门县纪委调查,张伯新和胡某各自将7万元退给李某的儿子。

龙门县法院审理后认定,张伯新担任龙门县土地储备中心主任期间,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作出判决如下:张伯新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总和刑期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张伯新在判决之后提出上诉表示,自己自始至终没有发现涉案土地的国土证、地籍档案有问题,只是因为文化水平不高、业务素质较低、缺乏工作经验而出现工作失误,并不存在玩忽职守行为。并且李某等人已将涉案款项退回,并没有造成44万元损失。

法院一审

李某购买土地时伪造文件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95年5月9日,黄某以左潭竹木购销站的名义,取得了国家划拨龙门县龙城街道青溪村地段大只山(地名)480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竹木购销站,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2002年,黄某以62000元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龙门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李某和其合伙人朱某。为了使该土地使用权能成功过户,2003年12月22日,李某虚构竹木购销站与龙城锦辉牙签厂合作的事实,伪造了《合作征地经营协议书》、《终止合作征地经营协议书》和“关于要求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更名申请书等材料”。

原龙门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巫某海未经审批、未按照正常的程序,将原“左潭竹木购销站”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上的红线图撕下来粘贴到“龙城锦辉牙签厂”的国土使用证上面,将该土地的使用权人变更为“龙城锦辉牙签厂”,但仍然使用“左潭竹木购销站”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证号等。

二审裁定

上诉不成立维持原判

时任土地储备中心主任的张伯新和副主任胡某并没有调查核实,便确定该宗土地的权属关系,将盘整土地的补偿款144万元错误拨付给李某(在龙门县人民检察院查处前已经挽回损失100万元),给国家造成了44万元的重大损失。张伯新事后与胡某共同收受李某14万元,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依法应予以数罪并罚。针对张伯新上诉提出文化水平不高、业务素质较低,法院表示张伯新于2010年2月任龙门土地储备中心主任,至盘整涉案土地时已超过一年时间,具有大专文化,以上并不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黄亚岚

(原标题:惠州反腐又判了一个!龙门县土地储备中心原主任玩忽职守、受贿获刑两年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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