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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被羁押看守所 风流才子纪晓岚qvod自留山地被承包

网络整理 2017-07-11 本地信息
(原标题:人被羁押看守所自留山地被承包)

南都讯记者祝勇实习生李妍玲2002年7月涉命案被警方羁押,被法院判处死刑;2011年无罪释放后,惠东人林帝安发现自留山林被他人承包且取得《林权证》。当年7月7日,林帝安将林地承包人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后者出示的《山地租赁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此前,他已经连续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请行政诉讼。

重获自由发现林权归属他人

2011年被判决无罪释放后,林帝安直到现今还一直在为自己的50亩地东奔西走。他说,自己不可能在承包人陈坤提供的《山地租赁合同》上签字,因为签订日期是2005年2月1日,那个时间他被羁押在看守所,并且无人告诉他有这回事。

2002年7月,海丰县公安局在鹅埠镇发现一具疑似林帝安妻舅陈玉送的尸体。林帝安及其一名雇员以涉嫌故意杀人被警方拘留,并被判处死刑。2010年12月2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汕尾中院的判决,宣告林帝安无罪,并于2011年1月18日予以释放。

林帝安在重获自由后,发现父亲分家时留给他的50亩山地,连同同村其他村民的山林,总计400多亩,于2005年由一名叫陈坤的人承包,用来种植桉树。2006年,惠东县人民政府为承包人陈坤发了《林权证》。

惠州中院判决《林权证》颁发程序违法

2012年,林帝安将惠东县人民政府告上法庭,要求撤销核发的《林权证》。今年3月24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了这起“民告官”案件,未当庭宣判。4月6日,法院判决惠东县人民政府向陈坤颁发《林权证》的行政行为违法。

为何惠东县政府颁发给陈坤的《林权证》程序违法?惠州中院的生效判决书介绍,陈坤于2006年2月19日就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惠东县政府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了公告,且《公示表》没有显示何时起止,也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公示表》是在林木林地所在地公示。

5月,林帝安将土地承包人陈坤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陈坤于2005年2月1日签订的《山地租赁合同》对林帝安不产生法律效力。

但惠州中院同时介绍,林帝安请求撤销陈坤《林权证》理由不够充分,尚无有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相关《山地租赁合同》违法或无效。

再审:聚焦兄弟代签是否有效委托

为最终追回林权,7月7日,林帝安在惠东县人民法院,再次与承包人陈坤对簿公堂。双方律师争辩的一个焦点就是,林帝安的兄弟曾两次代签领取相关租金,这是否属于有效委托。

法庭上,被告方陈坤及其代理律师称,2005年2月1日,陈坤作为乙方,与包括林帝安名字在内等共12户第三人村民作为甲方签订一《山地租赁合同》,约定由陈坤租赁包括林帝安50亩地在内的412.5亩山地,租赁期限为30年。随后部分村民在与签订的合同内容一致的两份合同上签字,表示已经领取相应租金,其中包括林帝安的两位兄弟。

陈坤及其代理人认为,“分家不分户”,即使签订合同时林帝安并不在现场,但是他的两位兄弟完全具有代表权,这是符合当地传统习俗的,也没有违反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并且他的两位兄弟两次收取租金的行为,足以证明林帝安不享有50亩林地的独立承包经营权。而林帝安的代理律师吴思源反驳,《山地租赁合同》只有部分村民签字,应视为无效。且签订合同当日,有确凿证据证明林帝安被羁押在看守所,不可能在合同上签字。

吴思源补充说,根据被告陈坤“分家不分户”的说法,当父母不在世的时候,合同可由长兄作为家庭成员代表签字。但是签订合同时,林帝安的母亲仍然健在。因此常理上是由母亲签字,而不是长兄。从这一点看,合同也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对此,惠东县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未当庭审判。

(原标题:人被羁押看守所自留山地被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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