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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挪用资金和职务深圳金泰缘贵金属侵占,两网上逃犯在烟台芝罘归案

网络整理 2017-04-09 本地信息
(原标题:涉嫌挪用资金和职务侵占,两网上逃犯在烟台芝罘归案)

近日,两位网上逃犯相继在烟台芝罘公安分局归案,均是因为涉嫌挪用资金和职务侵占,目前嫌疑人都已被依法进行处理,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3月30日下午,在多次对嫌疑人家属规劝和工作下,涉嫌挪用资金的网上逃犯赵某(女,27岁,河南邓州市人)迫于压力到芝罘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投案自首。

经查,2016年6月至12月期间,赵某在山东某公司任出纳员,利用掌握公司银行卡和密码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150余万元用于个人挥霍,后携款潜逃。2017年1月24日,芝罘分局立案侦查并上网追逃。目前,犯罪嫌疑人赵某因怀孕被依法取保候审,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4月5日,南大街派出所民警通过信息研判,在某酒店将涉嫌职务侵占的网上逃犯刘某(男,21岁,广东省惠州市人)抓获。经查,自2016年9月开始,惠州大亚湾区某房地产公司员工刘某先后两次私自盗用公司公章制造委托书骗取公司佣金17万余元人民币。于2017年3月29日被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网上追逃。目前,刘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职务侵占罪)

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挪用资金罪)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闫丽君实习生韩玉通讯员芝公宣编辑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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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涉嫌挪用资金和职务侵占,两网上逃犯在烟台芝罘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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