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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与近代如何平衡中国预言家情与法

网络整理 2017-03-30 同城信息

[摘要]除了正当防卫,儒家提倡血亲复仇,孔子就说:父母之仇不共戴天。血亲复仇属于私力救济范畴,历朝统治者在试图保证朝廷法令威严的同时,也要考虑到此类案件的具体情况并予以从轻甚至免予处罚。

在中国几千年的发展历程中,如何平衡情与法之间的关系,一直是各朝各代的统治者在处理纠纷时需要重视的问题。从汉代到晚清之前,儒学在中国处于正统地位。汉代礼教复兴,唐代的礼法则完全融合,在“重刑主义”的前提下,又对伦理情义颇为重视,有学者戏称为“爱之深、责之切”。

涉及情理与法理的争端,往往是被害方有过错,而在处理行凶者之时,如何顾及情理?古代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基本遵循两条原则:一是对正在发生的施暴,受害者显然有正当防卫权;二是受害者事后杀人复仇,这属于血亲复仇的范畴,一般也会从轻处理。

中国古代规定了一系列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来确保防卫理由的正当合理。包括无故入室、无辜被殴打、奸非,即强奸、通奸等。例如,《周礼》规定:“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中国古代将以暴力侵犯他人财产和人身安全的视为盗贼,规定面对横行军乡邑的盗贼,防卫人杀之无罪。汉代的《汉律》规定:“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唐代的《斗讼》三十四规定:“诸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殴击,子孙即殴击之,非折伤者,勿论。”而《唐律》更有“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的规定。中国古代法律不仅赋予“杀人而义”及对抗“贼盗”的人以无过当防卫权,对于对抗强暴的妇女及其家人,法律亦允许他们行使无过当防卫权。例如,在《左传》中规定:丈夫杀死企图强暴妻子的罪犯无罪。

除了正当防卫,儒家提倡血亲复仇,孔子就说:父母之仇不共戴天。血亲复仇属于私力救济范畴,历朝统治者在试图保证朝廷法令威严的同时,也要考虑到此类案件的具体情况并予以从轻甚至免予处罚,此所谓法本无情,但人间有情。汉朝对此类案件基本上就是无罪处理。《宋刑统》则明确提出:“臣等参详:如有复祖父母、父母仇者,请令今后具察,奏请敕裁。”所谓敕裁也就是把决定权上交给皇帝,皇帝往往采取“减等”的处理。

在提倡依法治国的今天,法律已经考虑到情与法的关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社会的公平与公正才能得到保证。

1汉朝:董孝子复仇传为佳话

唐代的著名诗人贺知章写过一首诗,名为“董孝子黯复仇”:十年心事苦,惟为复恩仇;两意既已尽,碧山吾白头。这首诗描述的就是汉朝轰动一时的董孝子为母复仇一事。

一曲慈溪水,千秋孝子名。汉孝子董黯,字叔达,西汉大儒董仲舒的六世孙,被誉为“宁波孝子第一人”,他待母至孝,其母身患痼疾,董黯听说喝大隐溪的溪水对母亲的身体好,就天天去挑水,其母心疼儿子挑水路途太远,遂到溪水边搭屋居住,“母慈子孝”的事迹遂闻名乡里。

关于董黯的事迹,《太平御览》卷三七八引《会稽典录》有记载:“董孝治,勾章人。家贫采薪供养,得甘果奔走以献母,母甚肥悦。邻人家富,有子不孝,母甚瘦,不孝子疾孝治母肥,常苦辱之,孝治不报。及母终,负土成坟,鸟兽助其悲号鸣,竟杀不孝子,置冢前以祭。诣狱自系,会赦得免。”而在敦煌藏经洞里出土的民间通俗类书籍中,则对董黯复仇一事有细致描述。据说董黯的邻居也有母子两个,儿子叫王寄,成天在外为非作歹。虽然王家生活条件好,但王老太太的气色却不好。王母经常数落王寄,并拿他和董黯相比。而王寄趁董黯出去砍菜时,到董家侮辱殴打董母。董黯回家得知母亲受辱,气得拿起柴刀就要去拼命,董母急说:“你若出去拼命,留下我一个老婆子怎么活?不如先要了我的命!”于是,董黯强压怒火。可怜董母遭受大辱,身体和精神都受到摧残,没过几个月就去世了。

董母去世后,董黯本想为母报仇,又见王母可怜,怕报仇后王母无人奉养,遂到母亲墓前建庐守墓。等到王母去世后,董黯找到王寄,拿斧头砍死了王寄,然后到官府投案自首。这事让官府也极为难办。汉代独尊儒家,而在儒家的观念里,百善孝为先,更何况儒家本就是支持血亲复仇的。《礼记·檀弓上》说:“子夏问于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夫子曰:寝苫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也,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也就是说,孔子对父母之仇的回答是,要苦身以明志,不能当官,与仇人不共戴天,要想尽办法报仇。而汉朝也一度颁布过《轻侮法》,规定为父母报仇杀人,可予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汉帝了解案情后,认为像董黯这样既能勇敢复仇,又对仇人之母怀有恻隐之心,还能主动投案,在一定程度上维护法律,真是太难得了。于是颁布圣旨,请董黯出来做官。董黯不愿为官,乡里有感董黯孝行,就将大隐溪改呼成慈溪,后来就以慈溪为县名。而流传至今的汉代画像石中,就有不少以复仇故事为主题的,既有董孝子复仇,又有赵氏孤儿、魏汤报父仇等。

2唐代:朝堂激辩张瑝杀人案

韩愈专为血亲复仇写过《复仇议》

古代的朝堂也挺有意思,皇帝和大臣们经常围绕一件事争来争去,各说各的理儿。唐开元二十三年(735年),唐玄宗就在早朝上和大臣们围绕张瑝张琇杀人案,热烈的讨论该如何处理。张瑝和张琇是兄弟俩,他们在东都洛阳杀了殿中侍御史万顷。唐代殿中侍御史属殿院,掌殿廷仪卫及京城的纠察,而监察御史属监院,两者是并列的,可见万顷这官也不小了。

话说张氏兄弟和万顷结仇,还是在案发四年前,当时万顷的名字还是杨汪,任监察御史,后来怕被寻仇才改名万顷。在公元731年,有人举报嶲州(今西昌)都督张审素贪污军款,监察御史杨汪奉命前往调查。据说张审素清廉正直,是部下陈纂仁诬奏其“冒战级、私佣兵”,即谎报战绩,私自雇佣士兵。杨汪把张审素先给关了起来,没想到张审素有个姓董的部下发火了,带兵把陈纂仁给杀了,然后又围住杨汪,要求给张审素洗冤。而又有别的军队赶过来,把姓董的给杀了,杨汪解围后,向朝廷奏告张审素谋反,这可是重罪。

《唐律》规定:谋反、谋大逆者,本人不分首从皆斩;其父亲和十六岁以上的儿子皆绞;妻妾和十五岁以下的儿子以及母亲、女儿、儿子的妻妾、孙子、祖父、兄弟姐妹全部入官为婢;家中的部曲、奴婢、资财、田宅也全部没官;伯叔父、侄子无论是否同居,皆流三千里。即使仅是图谋没有实际实施,仍然要处绞刑。张审素既然被定谋反,自然是按律办理,而其子张瑝和张琇则因皆不满16岁幸免于难,被流放岭南。

到了公元735年,张瑝和张琇从流放地逃到洛阳,此时杨汪已改名万顷。张氏兄弟杀死万顷,伸冤称其父并未谋反。当时京城里的男女老少,都同情张氏兄弟年纪幼小而行孝刚烈,能报父仇,多数认为应予怜悯宽恕。中书令张九龄也想让他们活下来,但裴耀卿、李林甫坚持说:“国法不能纵容复仇。”皇帝同意这种意见,便对张九龄等人说:“复仇虽然为礼法所容许,杀了人也有刑法律令俱在。孝子的情意,守义而不顾性命,然国家设立法令,又哪能容忍杀人!杀了张氏兄弟仍可成就他们复仇的志向,赦免他们就会有损刑法律令的庄严。然而民众喧哗议论影响很大,所以必须告示天下。”张氏兄弟被处死后,京城百姓把他们的尸骨收敛安葬。

张氏兄弟没有获得轻判,可以说代表了一段时间内朝廷对待此类血亲复仇的态度。不过,到了唐宪宗时期,又发生了著名的梁悦为父报仇案。当时梁悦被称为孝子,传为佳话。韩愈为此撰《复仇议》,指出儒家经典及诸子经史向无问罪亲子复仇的记载,历代法律对此亦无规定,因为“盖以为不许复仇,则伤孝子之心,而乖先王之训;许复仇,则人将恃法专杀,无以禁其端矣”。韩愈要求皇帝根据“血亲复仇”案件的实际情况钦定亲裁:“凡有复父仇者,事发,具其事由,下尚书省集议奏闻。酌其宜而处之,则经律无失其旨矣。”由此,梁悦被杖一百、发配循州(今广东惠州)。

3宋朝:武松为何仅被发配

中国有句老话,叫“长兄如父”,《水浒传》里的武松就是如此对待兄长武大郎的。而武大郎遇害后,武松在伸冤未果的情况下,手刃仇人,把潘金莲和西门庆都给杀了。武松身为山东阳谷县的都头,算是国家执法人员,按说执法犯法,罪加一等,但武松偏偏就被轻判了,反而是给潘金莲和西门庆拉皮条的王婆被凌迟处死。

分析武松的行为,可以说是光天化日、众目睽睽之下作案,他当着街坊邻居的面把嫂嫂给杀了,又跑到酒楼把西门庆给砍了。但就是这样,武松都没被判死,只是被流放两千里。究其原因,还是在伦理与法律之间,刑部的判决看重伦理。判词说:“据王婆生情造意,哄诱通奸,立主谋故武大性命,唆使本妇下药,毒死亲夫,又令本妇赶逐武松,不容祭祀亲兄,以致杀伤人命。唆令男女,故失人伦,拟合凌迟处死。据武松虽系报兄之仇,斗杀西门庆奸夫人命,亦则自首,难以释免。脊杖四十,刺配二千里外。奸夫淫妇,虽该重罪,已死勿论。其余一干人犯,释放宁家。文书到日,即便施行。”王婆被行刑后,武松也被押解上路了。

《水浒传》里有两个英雄人物,一是打虎英雄武松,二是杨家将后人、青面兽杨志。这两个后来到梁山泊落草为寇的英雄都有共同的经历,他们打杀了人,却都没被判重刑。武松被发配到孟州,得到小管营施恩的照顾;杨志被发配到大名府,得到梁中书赏识,反而提拔为管军提辖使,又当上了官。读《水浒传》,需要了解宋朝时的法律,才能明白为何如此描写武松和杨志的案件。比如武松一案,县官唤人商议道:“念武松那厮是个有义的汉子,把这人们招状,从新做过。改作:‘武松因祭献亡兄武大,有嫂不容祭祀,因而相争。妇人将灵床推倒。救护亡兄神主,与嫂斗殴,一时杀死。次后西门庆因与本妇通奸,前来强护,因而斗殴,互相不服,扭打至狮子桥边,以致斗杀身死。’”几个字的改动,有如神助,武松为兄复仇杀人案不需要上朝堂争辩,刑部就直接定案从轻处理了。

县官所做的改动,精髓就在一个字“斗”。唐宋时期的法律是一脉相承的,唐代在《斗讼律》中将杀人罪类型分为六类,即“谋杀”、“故杀”、“斗杀”、“误杀”、“戏杀”、“过失杀”。其中,“谋杀”指预谋杀人;“故杀”指虽无事先预谋,但在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意愿,即“冲动型杀人”;“斗杀”指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误杀”、“戏杀”、“过失杀”均指因各种原因的过失而导致他人死亡。在责任承担上,谋杀、故杀处罚较重,而斗杀、误杀减杀人罪一等处罚,戏杀则减斗杀罪二等处罚,过失杀则允许以金钱抵罪。唐代关于“六杀”的划分和处罚原则基本上为宋代所继承,《宋刑统》也是相同的规定。

正因为“斗杀”刑事责任较轻,所以县官就把武松故意杀人改成了“与嫂斗殴”、“与西门庆斗殴”,武松也才得以发配了事。而杨志在卖刀时杀死泼皮牛二,也是以“斗杀”了事,落得个发配大名府。

武松复仇虽是《水浒传》里的一段故事,但宋朝确有不少实例。《宋刑统》有涉及复仇的起请条:“臣等参详:如有复祖父母、父母仇者,请令今后具察,奏请敕裁。”宋仁宗时,单州民刘玉之父被王德殴打致死,王德因遇大赦免刑。刘玉私杀王德以报父仇,仁宗以义减其罪。明、清大体上按上述原则办理。

4民国:施剑翘刺杀孙传芳被特赦

为报父仇而刺杀孙传芳的施剑翘

虽然中国历代都有类似的血亲复仇的案例,并且都在当时引发社会的关注和争论,甚至朝廷大员争相发表意见,但最成功的案例,并不像人们想当然的那样发生在严格讲究礼法的古代,而是在民国时期。

民国时期有个叫施剑翘的女人,她干了件轰动九州的大事,刺杀了直系军阀后期最具实力的首领孙传芳。话说山东人孙传芳当年还是讲究民族气节的,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孙传芳隐居天津,果断拒绝日本人的要求,大是大非方面还是拎得清的。但是,1935年11月13日,孙传芳被施剑翘刺杀身亡。而施剑翘不但被民国政府特赦,在新中国成立后,还当选为北京市政协委员。

施剑翘刺杀孙传芳,源于孙传芳乱杀战俘,而且杀的是被俘的高级将领,也就是施剑翘的父亲施从滨。1925年秋,奉系军阀张宗昌与直系军阀孙传芳为争夺安徽、江苏的地盘展开战争,时任奉系第二军军长、前敌总指挥的施从滨奉山东督办张宗昌之命迎头截击。施从滨率军南下时,孙传芳曾连发三封电报要施同他合作,但施不予理睬,反而孤军深入。施从滨在皖北固镇的交锋中兵败受俘,被孙传芳枭首于蚌埠车站,示众三日。

施剑翘事先写好的传单

“被俘牺牲无公理,暴尸悬首灭人情。痛亲谁识儿心苦,誓报父仇不顾身。”当施剑翘的三叔赶到天津给嫂子和侄女告之噩耗时,年仅20岁的施剑翘以诗明志,立誓为父报仇,手刃仇人。但是,孙传芳毕竟是高级将领,想报仇谈何容易。在依靠当军官的丈夫和堂兄均不得如愿之后,施剑翘于1935年有感于10年中空付许多心血而父仇未报,吟诗“翘首望明月,拔剑问青天”。也是在这一年,施剑翘通过手术放开了裹着的双足,并练习枪法。之后,施剑翘打听到孙传芳兵败寓居天津的消息,于是前往天津。她打听到孙传芳已是天津佛教居士林的居士,遂化名加入了居士林,并做了刺杀的具体计划。1935年11月13日,前来听经的孙传芳端坐在佛堂中央,施剑翘走到孙传芳身后,用勃朗宁手枪击杀了孙传芳。

孙传芳被刺杀的消息传出后,《新天津报》在当天下午就发出号外:“施从滨有女复仇,孙传芳佛堂毙命”,一时间,全国媒体都蜂拥而至。在法庭上,施剑翘详细陈述了自己艰难的复仇历程,最后说道:“父亲如果战死在战场上,我不能拿孙传芳做仇人。但是,他残杀俘虏,死后悬头,我与他不共戴天。”经过审理,天津地方法院一审判处施剑翘有期徒刑10年,而高院又改判为有期徒刑7年。

此谋杀案在当时引起极大轰动,实刑不能让人们满意,不但媒体呼吁,政界的冯玉祥、李烈钧、于右任、张继、宋哲元等人也出面救援。1936年10月14日,在施剑翘入狱11个月的时候,时任民国政府大大林森向全国发表公告,决定赦免施剑翘。

施剑翘的行为获得公众的认可,国画大师徐悲鸿还挥毫泼墨,为她画了一幅飞奔的骏马,并题诗一首,表达敬仰和留念。到了1957年,施剑翘一度当选为北京市政协委员。

法与情的关系,已历时几千年,可以说是在考虑到情理之余,还是要回到法治的轨道,用法律的精神与法治的思维来处理问题。(文/杨昌平)

Tags:古代与近代如何平衡情与法   韩愈   《复仇议》   孙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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