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掇刀落难少爷遇爱记披露3件典型案例 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

网络整理 2017-08-07 同城信息

原标题:掇刀检察官披露3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典型案例

为达到公司偷逃税款的目的,让他人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公司及其经营负责人因此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近年来,荆门市掇刀区检察院办理了多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司及个人均受到法律的严惩。掇刀检察官在此披露3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典型案例,警醒纳税人要合法经营,依法纳税。

案例1 深圳二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被告人及被告单位:邹某甲及所在公司;邹某乙及所在公司。

2011年11月,被告人邹某甲与人预谋,通过中间人,以支付荆门掇刀某公司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费的形式,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邹某甲、邹某乙所在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税项的抵扣,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后被告人邹某甲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事情告知被告人邹某乙,并取得邹某乙的同意和合作。2011年11月至2013年2月间,邹某甲所在公司共接受掇刀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价税合计1715万余元,金额1466万余元,税额249万余元,在国税部门认证抵扣税款249万余元;邹某乙所在公司共接受掇刀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价税合计1446万余元,金额1236万余元,税额210万余元,在国税部门认证抵扣税款210万余元。

掇刀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认为,邹某甲、邹某乙所在公司让他人分别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249万余元、210万余元,二公司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邹某甲、邹某乙作为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承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事责任。遂向掇刀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二公司、二被告人均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邹某甲所在公司罚金人民币250万元,判处邹某乙所在公司罚金人民币220万元,判处邹某甲有期徒刑10年,邹某乙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案例2 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被告人,陈某,男,1965年9月出生,广东普宁人。

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间,陈某与人预谋以虚构货流、票流、资金流为手段虚开购销石化产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从中谋利。被告人陈某通过他人,以支付荆门掇刀某公司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费的形式,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被告人陈某实际控制的深圳市4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税项的抵扣,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3份,价税合计1709万余元,共抵扣税款248万余元。被告人陈某退缴全部税款。

掇刀区检察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掇刀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处陈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案例3 张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被告人,张某,男,1976年9月出生,广东省惠州人。

2011年6月,张某注册成立深圳市某科技公司,并与人预谋以虚构原材料买进交易、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税税款抵扣的方法牟利。同年10月至2012年11月间,张某所在公司共接受荆门掇刀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价税合计1946万余元,税款合计282万余元,已全部在深圳国税部门认证抵扣。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张某违法所得110万元,张某退缴剩余违法所得172万余元。

掇刀区检察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掇刀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对被告人张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82万余元予以追缴。

检察官提醒,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偷税、骗税,或非法经营、贪污受贿、侵占等违法犯罪活动,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名,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纳税人要增强守法意识,合法经营,依法纳税。(通讯员 罗光旭)

(责编:刘雅薇 刘欢)

Tags:掇刀披露3件典型案例 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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