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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男子瑜伽拉力带使用方法从未去北京出庭 却被北京一法院判刑

网络整理 2017-04-01 同城信息

河南商报记者 周坤锋 杨桂芳 文/图

从未去过北京的张超在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检察院里得知,“自己”曾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行贿罪,而且多次行贿,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这个消息让张超感到难以置信:“我没有去过北京,也没有出过庭,更没有收过传票,法院的判决书长啥样我都没有见过,为啥信息显示我犯罪了”?

莫名而来的“行贿罪”

2017年2月初,张超准备受潢川县金麒市政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参与一项投标。

他盘算着,如果这次投标成功,并完成项目,自己至少能赚到140万元人民币。

因为是第一次参与投标,张超不知道投标前都要有公司所在地的检察院开具《无行贿犯罪证明》。当得知有这项规定时,他爽快地把身份证给了公司,让公司代为开具。然后张超就兴致勃勃地从潢川开车到巩义考察即将投标的项目去了。

然而,在2月23日下午,他还在项目上规划着投标方案时,他的手机响了。公司的同事告诉他,您不能参与投标了,因为在潢川县人民检察院信息查询得知,“张超”犯有行贿罪。

接到电话时张超显示震惊,然后是不可思议。他连分辩的话都没有说,立即连夜驱车从巩义到潢川。

2月24日上午十点多,他亲自在潢川县人民检察院进行信息查询,结果和同事说的一模一样。张超不相信,他又跑到检察院二楼办公室里核实“犯罪者张超”的身份信息。

检察院工作人员在全国行贿犯罪档案库信息查询得知:张超有多次行贿犯罪记录,判决裁定书认定行贿时间和数额为:2004年9月至2005年8月,张超行贿金额10万元,有多次行贿记录;2002年10月至2003年11月,张超行贿金额16万元。

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日作出了张超犯行贿罪,判处主刑2年,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的判决。

“张超”没有犯罪

“名字是我的,身份证号码也是我的,我从没有去过北京,这咋可能”,面对着查询结果,张超不停地向检察院信息查询人员重复着这句话。

张超告诉记者,2010年自己一直待在老家驻马店正阳县大林镇做木材买卖生意,自己一生中走出过河南两次,一次是17岁时去广东惠州打工,一次是40岁时去山东临沂考察木材加工厂。

今年,张超43岁了,背负着这张“行贿犯罪记录”,他已经丧失了被视为“人生转折点”的投标资格。他以后也不能进行银行信贷或成为公司法人,他的女儿也将不能参加公务员考试。

张超知道,自己必须甩掉这顶莫名而来的“行贿罪”的帽子。

当天他联系了作出判决书的法院——昌平区人民法院。在经过连续两天的电话联系后,张超一直找不到负责自己“案件”的部门。

无奈之下,他只得和河南第一维权平台河南商报维权记者联系,希望能帮助问清楚“张超”是如何犯罪的。

3月29日,河南商报记者致电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希望能了解情况。其宣传部一位郭姓工作人员却告知,记者需要将采访函和记者证邮寄到法院,并希望记者“弄清事实”后再进行报道。

随后,张超致电该工作人员,被告知可能是张超所查询的系统录入存在问题,并不一定是昌平区人民法院出现的问题。该工作人员还建议张超“和媒体说不利于您这一事儿的解决”。

3月31日,张超再次联系该工作人员,得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确实作出了“张超犯行贿罪的判决,但判决的是北京的张超,不是河南省驻马店的张超”。

真相明了后,张超有点兴奋。可对于如何能够证明不是“河南驻马店的张超犯行贿罪”又犯了难。

如何证明“张超”无罪

是什么原因导致张超“犯罪”?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案管科一位工作人员称,张超所反映的情况已经有一段时间,在3月31日,潢川县人民检察院再次对张超姓名和身份证号在全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进行查询,系统中仍然显示张超犯有行贿罪。该工作人员说,检察院将会把这一情况向上级汇报。

她推测,可能是进行刑事犯罪录入时出现错误,因为全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还不够完善。如果张超所说的问题要修正,张超应该到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去修订。因为在犯罪信息录入到全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时,是“哪个地方的法院判决,哪个地方的检察院录入”。

就此事,陪办记者多次拨打昌平区人民检察院电话,一直无人接听。陪办记者将会继续关注。

监制/张高峰 统筹/王杰 编校/刘学恩

视觉/河南商报视觉产品部

Tags:河南男子从未去北京出庭 却被北京一法院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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